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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青海老字号”标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8-27      截止时间:2015-10-10    阅读量:52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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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我省正开展“青海老字号”的认定工作。为进一步提升老字号品牌的社会影响力和竞争力,发挥老字号的品牌和文化优势,更好地体现青海老字号的商业、文化价值,彰显青海老字号的特色、形象、品牌、历史和文化,青海省商务厅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青海老字号”标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期限

  征集活动自2015年8月25日至2015年10月10日12时止。(邮寄稿件以邮戳时间为准)。

  二、征集作品内容

  “青海老字号”标识。

  三、作品设计要求

  “青海老字号”标识,应满足企业在有关宣传材料、产品包装上印刷使用的需要,既要体现政府部门的权威性,又要与艺术性高度统一,同时便于复制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一)设计方案须附有设计图案和创意的文字说明。设计作品必须是纸质和电子格式的彩色文稿;电子文稿应符合分辨率大于800*600,JPG格式;需含标准稿、单色稿(黑白稿)、反白稿、纯文字(中英文)、纯图形、文字与图形组合(中英文)等一套完整的设计稿,纸质文稿应大于或等于A4纸张。“青海老字号”的英文为:Qinghai Time-honored Brand。

  (二)标识释义简练概括,寓意深刻,能被人自然接受,不会产生明显歧义;标识设计图案、文字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标识设计要具有时代风格,体现青海特征,便于国内外消费者和相关机构知晓识别。“青海老字号”标识尽可能实现“古老而又年轻,经典而又时尚,传统而又现代”的立意。

  (四)标识整体形象推陈出新,视觉冲击力强,富有艺术表现形式,可成为证明“青海老字号”悠久历史的载体和标志;体现其历史悠久的文化底蕴,尽可能多地吸纳采用传统艺术形式。

  (五)标识要能历久弥新,便于与其他标志、载体组合使用,便于制作。载体的大小、形式、材质均不影响标识的整体美感和表现力(例如:不同尺寸背景图板;用于金属制品、布制品和纸制品等)。

  (六)可对标识进行平面或立体表现形式的复制,可广泛应用到与之相关的所有宣传活动,如证书、奖牌、晚会背景等形式;同时方便企业在其他资料中自行制作、印刷,进行自我宣传,利于青海省老字号企业协会对其进行开发、使用或采取保护措施。

  四、评选方式

  (一)由青海省商务厅组织有关专家对投稿作品进行评选,确定入围作品,并在入围作品中评出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二)标识设计方案确定后,获奖作品和入围作品名单将通过青海省商务厅网站及省内主要媒体公示后公布。

  (三)获奖作品将发放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个人所得税自理)。

  五、征稿须知

  (一)面向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征集标识设计作品。

  (二)应征的机构或个人在递交作品时,应附下列信息:作品名称;对作品设计主题的简单释义;作者情况简介(以个人名义呈递作品的应注明所在单位、职务、个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递交设计作品的应注明单位名称、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及联系人。

  (三)知识产权

  应征设计作品必须为应征者按照本征集方案要求独立创作完成的原创作品,应征者保证拥有充分、完全、排他的著作权,没有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发表过应征作品,没有许可也不将许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发表或者使用应征作品,保证应征作品不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

  应征作品一经采用,其版权(包括署名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青海省商务厅所有。青海省商务厅有权以任何形式永久使用应征作品,有权对应征作品做任何形式的修改而无需征得应征者的同意,并且可应用到相应的各种形式宣传品上。

  青海省商务厅以任何形式使用应征作品而产生的一切知识产权归青海省商务厅所有。

  应征作者一次性、不可撤消地将其对应征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全部转让给青海省商务厅。除根据本征集方案规定向有关应征者发放荣誉证书、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外,青海省商务厅将不再向应征者支付任何报酬和费用。应征者也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方式向青海省商务厅或应征作品使用人要求支付报酬、费用或主张其他权益。

  (四)请应征作者自留底稿,所有应征作品概不退还。

  (五)评选出入围作品并根据本规定给予奖励后,青海省商务厅仍有权最终弃用该入围作品作为“青海老字号”标识。

  六、作品提交要求

  (一)应征者在提交作品时必须同时提交已签字(盖章)报名表及承诺书(登陆青海省商务厅门户网站:http://www.qhcom.gov.cn/下载)。承诺书不得修改。未填写报名表、承诺书或上述资料填写不完整的或有改动的,其应征作品不予受理。若发现上述资料虚假,则取消应征者参评资格。

  (二)应征作者应在规定的作品征集时限内递交作品、报名表和征稿承诺书,逾期不予受理。

  (三)应征作品正面不得出现任何可显示作者身份的标记,否则作品失去参评资格。

  (四)提交标识设计方案不需交纳任何费用,作者自行承担参加投稿的相关费用。

  (五)作品提交地点:青海省商务厅流通业发展处(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国贸大厦1710),邮编:810008 (请在投稿信封正面注明:应征稿件)。

  (六)联系人:张笑凌、韩玉梅,联系电话:(0971)6328550、6328625(传真), 电子邮箱:ltyfzc@126.com。

  七、其他

  (一)与本次征集活动有关的一切争议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青海省商务厅保留对本征集方案随时修改的权利。

  (三)青海省商务厅保留对本征集方案的最终解释权。

  本征集方案为要约。任何应征者根据本征集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向青海省商务厅递交应征作品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均视为承诺,表明其理解并接受本征集方案的所有条款。

  青海省商务厅

  2015年8月25日
http://mt.sohu.com/20150827/n419850924.shtml